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302号
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傍旺与被上诉人冀洪勋、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1289号民事判决主文;二、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1680.18元给黄傍旺;三、驳回黄傍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诉讼保全费573元,合计1755元(黄傍旺已预交),由黄傍旺负担438元,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黄傍旺已预交),由黄傍旺负担12元,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0元(经比对一、二审负担情况,执行时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时向黄傍旺径付214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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