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02号
郁国平、孙维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建成、程志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5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贺菊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程志君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保全费922元,合计2976元,由上诉人程志君、原审被告郁国平及孙维海、被上诉人贺菊菊负担(该费用上诉人张建成已预交,一审法院不予退还,上诉人程志君、原审被告郁国平及孙维海、被上诉人贺菊菊于履行中迳付张建成)。二审案件受理费 3650元(上诉人张建成、程志君分别预交1825元),由上诉人程志君负担1825元,被上诉人贺菊菊负担1825元(被上诉人贺菊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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