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295号
张俊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月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俊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梁月娥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及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前述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三、驳回上诉人梁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6元(上诉人梁月娥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6元(上诉人梁月娥已预交),均由被上诉人张俊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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