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105号
冉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钟其辉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成佳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铭致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钟其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钟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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