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364号
陈连娇: 本院受理你与傅宜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二、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双龙路幸福二街1号的房屋的第三层由上诉人陈连娇使用,第二层由被上诉人傅宜星使用,第一层及楼梯由上诉人陈连娇和被上诉人傅宜星共同使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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