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225号 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燕梅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兴业银行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65264.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9日,利息0元、罚息381559.03元、复利0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黄新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深西街5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3000381号,房产证号:0211058348,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50号]、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3区首层288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204174号,房产证号:0210065971,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48号]、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首层3区289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002031号,房产证号:0211044384,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644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王燕梅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39-141号13卡[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002110号,房产证号:0213029507,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03号]、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42号康桥花地7幢505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400255号,房产证号:0211004194,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3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黄新对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山市新芭梅缇有限公司追偿; 六、黄新、王燕梅对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黄新、王燕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山市新芭梅缇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4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89元,由中山市新芭梅缇服饰有限公司、黄新、王燕梅负担44125元,鉴定费29120元,由王燕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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