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908号 中山市唐城瓷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达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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