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632号
陈炜文、何瑞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铅明与被上诉人李军、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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