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160号 杨凡、赵颖: 本院受理上诉人吕育才、李群英与中山汇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凡、吕育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汇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553500元及利息(以553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赵颖、李群英对杨凡、吕育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山汇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诉讼保全费4070元,共计14970元,由杨凡、吕育才、赵颖、李群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35元,由吕育才、李群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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