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924号
叶文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春生、梁浩健与被上诉人李泽佳、原审被告叶文杰、原审第三人柯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刘春生、梁浩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