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40-3545号
黄新、中山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叶伟与司徒成强、潘秀红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540-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