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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初71号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18-11-05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彭娟:

本院受理原告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赎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3%股权并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赎回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股权赎回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57200元(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连带负担(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康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彭萍暖: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赎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3%股权并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赎回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股权赎回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57200元(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连带负担(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康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彭萍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赎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3%股权并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赎回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股权赎回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57200元(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连带负担(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康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彭足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赎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广东科利亚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3%股权并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赎回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股权赎回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157200元(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连带负担(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康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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