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终298号
曾隆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你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行终2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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