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427号 杜超凤、梁容妹、阮公维: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丙根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原审被告杜超凤、梁容妹、阮公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杜超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3160.55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逾期罚息为83846.36元;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加收50%即11.25%计收罚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利率时,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三、杜丙根、梁容妹承担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阮公维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后,三人均有权向债务人杜超凤追偿;四、驳回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2元,由杜超凤、杜丙根、梁容妹、阮公维负担(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已预交,由杜超凤、杜丙根、梁容妹、阮公维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2元(杜丙根已预付),由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