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413号 麦醒坤: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莫细尤、黄就东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就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610.23元给莫细尤; 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麦醒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734.47元给莫细尤; 五、驳回莫细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