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818号 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高聚能 真低碳”“热效率提高37%”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五、驳回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600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100元,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900元,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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