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321号 唐满廉、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梅惠玲与被上诉人梁林敏、李杰铭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耀鸿电子元件(中山)有限公司、李杰铭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上诉人梁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上诉人梅惠玲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梁林敏负担(被上诉人梁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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