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民终6010号
陈国安、中山市景隆达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国强与被上诉人张鸣,原审第三人陈国安、中山市景隆达五金制品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