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105号
东莞市楚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楚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文电子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楚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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