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31号 周均全: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惠敏与郑振荣、郭建超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郑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40元,诉讼保全费476元,合计1416元,由被上诉人郑振荣负担10元,由原审被告周均全负担1406元(该款已由被上诉人郑振荣预交,原审被告周均全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被上诉人郑振荣,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上诉人陈惠敏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郑振荣负担(该款被上诉人郑振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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