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174号 胡昌仁: 本院受理上诉人后成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杨素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张春燕清偿借款291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上诉人后成斌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后成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杨素红追偿;四、原审被告胡昌仁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胡昌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后成斌追偿; 五、驳回被上诉人张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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