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1998)中中法经初字第40号
中山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对原告广东发展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百佳电线厂有限公司、中山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1998)中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1998)中中法经初字第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将(1998)中中经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4行的“被告:中山市百佳电线厂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百佳电线厂有限公司。”,第11行的“中山市百佳电线厂有限公司”补正为“百佳电线厂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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