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99号 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应健因与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王应健支付2015年10月、11月工资4400元;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王应健支付2015年9月提成5000元;四、驳回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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