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2484号
郎会银: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2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裁定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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