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4725号 覃志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安民与被上诉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及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153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坦洲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安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305.56元;三、驳回上诉人王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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