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4337号 梁燕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敏朝与李盛华及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梁燕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周敏朝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2%的利率计算);三、李盛华对梁燕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周敏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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