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终2306号 江梅林、李洪康: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小云、聂兵财与被上诉人江梅林、原审被告李洪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二、聂兵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高小云返还货款538868元及利息损失(以5388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高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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