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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56号公告


2017-02-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刘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成、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分别作出(2016)粤207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2017年4月24日9时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徐红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燕,谢劲东,徐红妮组成,由廖建锋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2017)粤20民终156号

刘成:

  关于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成、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将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

  三、本案由徐红妮、马燕、谢劲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徐红妮担任;书记员由廖建锋担任。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邮政编码: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本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fy.gov.cn/;案件查询密码:821116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  票

刘成.jpg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成、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分别作出(2016)粤207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2017年4月24日9时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徐红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燕,谢劲东,徐红妮组成,由廖建锋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2017)粤20民终156号

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成、中山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市伊诗丹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将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

  三、本案由徐红妮、马燕、谢劲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徐红妮担任;书记员由廖建锋担任。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邮政编码: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本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fy.gov.cn/;案件查询密码:821116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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