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示书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起诉时除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外,还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等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份及其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据材料;
2、有效的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原告人因故不能参加庭审的,可以委托律师、亲友或其他原告人出庭代为诉讼,但必须提交由原告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书》。
三、原告人在庭审中必须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1、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正本供法庭审核,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如果原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具原告人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3、如果诉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交被扶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人口情况证明;
4、如果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提交医院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5、如果诉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应提交相应的发票、收据、车船票;
6、如果诉求被害人误工费,而被害人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交被害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护理费的要求相同。
四、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个人财产,原告人将无法得到赔偿。原告人在起诉前请务必综合考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及自身的经济状况,再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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