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立案窗口负责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案件的立案。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当事人按本院要求递交起诉材料;
2、接收材料并向给当事人出具回执,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发缴费通知书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
3、当事人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然后到立案窗口开取诉讼费专用发票。如交费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
4、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讼费专用发票或批准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后7日内审查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5、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排定合议庭和主审法官、排定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和排定审判法庭),5个工作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并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然后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如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辨并递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将在收到答辨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辨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6、在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的当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本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经核实已经缴纳上诉费,案件材料齐全的,于收案后5日内立案;
2、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的,需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对申请减、免上诉费的还需提交院长审批,对同意缓交、减交、免交的发给《同意缓交、减交、免交通知书》,不同意的,将再通知当事人交费;
3、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四排定”,立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文书、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一审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1、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起诉材料,经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日内予以立案并决定开庭审理。资料不齐全或不属本院管辖的,通知检察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或者退回检察机关;
2、决定立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制作法律文书,并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一并通知;
4、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
5、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后移送审判庭。
执行案件立案程序:
1、当事人按本院要求递交申请执行材料;
2、接收材料并对所收材料发给当事人回执,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
3、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在10日内将申请执行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4、在文书送达完毕的当日将材料移送本院执行局综合办。
收费
对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持缴费通知书到立案窗口缴纳诉讼费,收费人员将依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对已缴纳诉讼费的当场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将诉讼费汇入本院诉讼费专用帐户,待该笔费用到帐户后,凭缴费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到我院立案窗口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
查询和咨询:
当事人或律师可到立案窗口查询、咨询案件信息。查询前应填写并提交《查询登记表》(附后),属于其他信息的可直接咨询。对于查询和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得推托、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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