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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最高可判死刑


2009-09-09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9-09 第 1478 期 A11版   【收藏本文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死刑。上述判罚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明确酒驾肇事明确定罪标准。
  据介绍,关于醉酒驾车定罪问题,要遵循主观故意和客观特征相互结合的原则。
  高贵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方达成共识。
  据悉,如果只是简单的醉酒驾车,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可以定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据悉,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专家表示,酒驾肇事定罪标准的明确将对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起到一个相当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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