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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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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4-03 第 6652 期 A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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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死亡被告人郑某斯违法所得的一套房产向法院依法提请没收。这是今年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我省首例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经审查查明,1993年间,被告人郑某斯利用其担任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副主任并主管东区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东区办事处位于东区的某块土地划给当时的东区城建办(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并决定由该城建办从部门留成费中支出资金在此土地上兴建“基金楼”。1995年,该楼建成后,郑某斯指使时任东区城建办副主任的黄某坚 (另案处理)将该楼中的2户住宅单位划给东区办事处当时设立的企业————澳门东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斯利用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其亲属袁某名下,予以侵吞。 被告人郑某斯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由原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7月15日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斯因病死亡。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此,市检察院于近日向市中院依法提出没收郑某斯违法所得的申请。该院负责人称,对该案的及时处理,是该院践行新刑诉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将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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