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政处理决定案,以此案为同类型50多件案件明确权益保障路径:以“一次行政处理+一次行政诉讼+数次非诉强制执行”的权益实现模式,免去农村外嫁妇女数次申请行政处理、数次诉讼的诉累。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政处理决定的非诉强制执行问题由来已久,困扰了群众、各镇区单位和基层法院多年,都未有明晰指引的问题。为根本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该院案件承办法官陈薇近日邀请涉案镇区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涉案集体经济组织到法院进行判后释明。 法官现场就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论述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明确了“一次行政处理+一次行政诉讼+数次非诉强制执行”的权益实现模式。今后,外嫁妇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收到镇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股民资格和股份权益后,无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作出多少次收益分配,都不需要再次通过申请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来实现权益分配,只需要直接按照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权益分配即可。 法官释明,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即可实现权益分配。该行政处理决定还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时,多次申请非诉强制执行。这种权益实现模式,免去了外嫁妇女等村民数次申请行政处理、数次诉讼实现权益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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