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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置废料酿伤亡事故


2021-02-0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2019年11月1日,东升镇商贸城豪富街25号对开路段发生一起镁合金粉引起的燃爆事故,造成4死3伤。记者近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5名相关人员被判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至4年3个月不等。

法院查明,涉案的镁铝粉末废料属于中山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是路某。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镁铝粉末废料(俗称“抛光粉”)。

2019年10月,路某指使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寻找做建筑工程的姚某,称公司有抛光粉需掩埋镁铝粉末废料。2019年10月29日上午,姚某带领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精密科技公司搬运抛光粉。因三轮车不够装载,赵某又打电话让刘某到现场帮忙搬运。刘某开三轮摩托车到场与赵某一起搬运镁铝粉末废料,并向赵某提出该废料是抛光粉,可以卖钱。

去往工地途中,陈某开着小车、姚某开着两轮摩托车跟随赵、刘二人,准备监督掩埋。

中途,姚某提出可先带陈某去掩埋现场查看,并打算在工地等候赵某、刘某。

没想到,赵某、刘某并没有到工地,而是驾驶三轮车去寻找买主。期间,陈某、姚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联系赵某强调废料具有危险性,督促他必须用土掩埋,但赵某都没有听从。然而,镁铝粉末废料销售不出去,赵某将自己分得的废料运至住处院子存放,刘某将自己分得的废料运至东升镇商贸城豪富街25号对开路段存放。次日早上8时许,存放于该路段的镁铝粉末废料突然发生燃爆,造成4死3伤。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陈某作为从事精密五金制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理应明知处置涉案镁铝废屑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清运,而且在发现原审赵某、刘某在处置时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风险。姚某作为受委托处理涉案镁铝废屑的责任人,明知该废料是易燃易爆物品却随意进行处置。5名被告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11月13日,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赵某判刑4年3个月,对刘某判刑4年。路某和陈某获刑3年,姚某获刑2年。该案一审判决后,路某、陈某和姚某提出上诉,请求判决。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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