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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气库


2020-11-1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被执行人叶某某(化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储存液化气,项目未批先建还对外营业,明知违法又拒不改正。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这个位于小榄镇的非法气库上周已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现场清运了300多瓶易燃易爆液化气体。

  据介绍,叶某某在小榄镇振西路东海水道旁经营一家气库,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成并对外经营。发现这一情况后,2017年,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先后向叶某某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叶某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气库(乙炔、氩气、氧气)项目的生产经营,直至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并对叶某某处以二万元罚款。然而,叶某某在明知自己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拒不改正、拒交罚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随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院向叶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叶某某一直未能履行。

  由于该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市第一人民法院遂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随后,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通过扣划叶某某的银行存款追缴罚款,并于今年4月向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停止气库(乙炔、氩气、氧气)项目的生产经营,但叶某某拒不执行。

  为确保这一涉环保案件的顺利执结,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生态环境、公安、小榄镇政府等部门密切沟通,决定开展联合行动,并提前制定了执行预案,防范现场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

  上周,由市第二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蒋豫波带队,10名执行干警和法警到达现场,对涉案地点开展清理。叶某某试图阻挠执行。面对这一情况,市第二人民法院按照执行预案,在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将叶某某控制住,并安排随行的医生对叶某某进行身体检查。随后,执行干警与叶某某家属进行了细致沟通,反复释法说理,阐明抗拒执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在执行干警与家属的共同劝说下,叶某某放弃了阻挠行为。

  考虑到该经营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且经营产品为易燃易爆气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仅封停了生产经营水电,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将现场留存的全部气罐进行了清点、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运走处理。


 
记者 张倩 通讯员 顾丽娟 叶建军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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