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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权属引发伯侄抵押合同纠纷


2020-12-1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一份由国土部门盖章的抵押登记,背后却是一宗没有借款实质的房屋产权纠纷。父亲离世,兄弟二人为保障自建房里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与大伯对簿公堂。虚构借贷关系以抵押方式占有房屋产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记者12月16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发生在西区街道的这起抵押合同纠纷有了终审判决,该份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阿俊和阿华两兄弟终审被判限期协助原告戴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为确定自建房份额,伯侄签借款抵押合同

  戴伯夫妇年过六旬,家住西区一栋三层自建房。1991年,戴伯和弟弟阿彪合伙做生意,后一起买地建房。由于房子是以戴伯名义出资,房产证只有戴伯夫妇的名字。阿彪一家住在二楼,戴伯一家住在三楼。十几年来,兄弟两家一直相安无事。

  2009年,弟弟阿彪提出希望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但要补交18万元地价给国土部门。阿彪认为自己只占了房产的1/3,因此只愿意补交地价的1/3,戴伯则不愿意出这笔钱。兄弟俩协商无果,房产证加名的事耽搁了下来。

  2017年,阿彪去世,儿子阿俊和阿华为了保障对房子的拥有权,尝试找过很多人咨询。2018年5月,兄弟俩打听到可以通过借款抵押的方式来保障权益。经过评估公司估价,该套自建房价值约300万元,阿俊和阿华提出以90万元的借款金额与戴伯进行抵押登记。

  2018年5月15日,阿俊和阿华与戴伯夫妇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戴伯夫妇因合法资金周转的需要向阿俊和阿华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3年,以该处自建房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当天,双方来到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抵押权的相关手续。

  老人10个月后反悔,法院终审判合同无效

  2019年3月23日,戴伯向警方报警,称两人并没有向阿俊和阿华借款,阿俊和阿华以更换新证的名义手段使两名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构成欺诈。公安机关调查后未予立案,戴伯夫妇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俊和阿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房产证2018年4月办好后一直由大伯家保管,抵押登记发生2018年5月,我们不可能再以更换房产证为由欺骗戴伯夫妇。房产虽登记在大伯名下,但这是与我父亲共同经营豆腐坊所得的利润兴建的。”阿俊和阿华表示,通过抵押形式处理房产份额,双方此前已经协商多轮,因此合同应当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各方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份额上的争议,而且戴伯夫妇亲自在借款抵押合同签名确认,用这种方式确认房屋份额未为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因此驳回了戴伯夫妇的诉讼请求。戴伯夫妇不服并提出上诉,市中院近日改判双方抵押合同无效,阿华和阿俊须协助戴伯夫妇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合同“表象”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有可能构成欺诈

  市第一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梁丹妮介绍,类似本案情形的案件在审判实务中较为少见,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仅针对份额和担保办理他项权证,而仅能通过借贷的方式以具体金额办理他项权证。通过抵押登记的方式确定自建房的部分份额,该种操作的方式目前在社会上有所出现。”

  对此,梁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与实质内容相一致的书面合同,即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行为、客观事实相一致,这有助于固定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的真实意图以及真实目的。如果通过一种不恰当的方式试图掩盖真实情形,如本案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表象”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则有可能构成欺诈。

  社会倡导诚信,应该以合法、表里如一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忌披上不恰当的“外衣”以谋求达到其他效果。另外,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之时,应该加大审查的力度,充分询问当事人办理业务的目的,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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