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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310万借款起诉讨还原告败诉被法院罚5万元


2020-08-2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一起涉案金额31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看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原告伍某起诉到法院索还时,两名被告却坚称并没收到该笔款项。慑于法律的威严,伍某最终承认为追讨此前的借款而虚构了银行交易流水。在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伍某罚款5万元,该决定书已于8月19日生效。

■一笔证据链完整的310万元借款

2019年5月22日,伍某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黄某等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28.6万,支付利息48万余元,并承担该案律师费10万元和评估费1000元。伍某称,2017年5月6日,伍某出借310万元给黄某等二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半年,然而两年过去了,两名被告只清偿了81.4万元本金和66.1万元利息。

为此,伍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5月6日10点57分、11点6分,伍某分别向黄某的账户转账160万元、150万元。当天,黄某向伍某出具两份收据确认收到了相应的借款。然而,就在伍某两笔转账的下一分钟即当天的10点58分、11点7分,黄某就在银行分别取现160万元、150万元。

伍某的代理人还向法院提供了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借款合同,这份合同上显示,2017年5月11日,黄某向伍某请求借款310万元用于经营,并确认已经在2017年5月6日收到了伍某的转账。伍某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伍某交付借款后,黄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一份为追债而虚构的银行流水

然而,身为被告的黄某在法庭上的辩解却和伍某的说法大相径庭。“伍某实施黑恶势力控制的高利贷、套路贷等方式,对我们进行恐吓、敲诈,强迫我们于2017年5月11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黄某辩称,伍某所说的310万元借款并不存在。2013年,伍某向黄某经营的漂染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月利率4%,有的月份月利率为9%,黄某等二人已经陆续偿还了400多万元利息。然而,伍某还在2017年威胁黄某配合他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款收据。

“2017年5月6日,我们来到银行柜台,伍某向我的银行卡转账合计310万元后,我马上就取出了现金再交还给了他,他又存进了自己另外的银行账号。”黄某称,他在整个过程中分文未收,但是留下了两次入账共310万元的虚假流水。然后,伍某以流水为基础,制作了虚假的借款合同、收据。

市第一法院怀疑伍某提供的交易流水存在虚构交易的可能,要求伍某到庭说明借款的交付情况。在第二次庭审中,伍某称310万借款其实是系双方2014年期间的借款。“我因认知不足,以为必须有当天银行相关凭证才能确认他们还欠我310万元借款。于是当天约定到柜台做了转账、取现、存款到另一张银行卡的操作。”伍某向法庭坦白。

■原告故意作虚假陈述被罚5万元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了伍某的所有诉求。然而,在法庭上说谎并不是败诉那么简单。8月7日,法院对伍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伍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在借款事实并没有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严重妨碍法院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结合伍某主动坦白的情节,对他罚款5万元。

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今年6月,该院对一起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黄某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市第一法院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当秉持诚实、遵守诚信原则,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100万元。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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