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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非法占用农地 两负责人获刑


2019-06-05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6月5日是环境日。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5月,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案件3868件,共审结3611件。其中,环境案件新收75件,审结61件,资源案件新收3793件,审结3550件。两级法院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理环境污染类和资源类案件。

  

  案例一:工厂排放超标污水,经营者污染环境被判刑

  工厂的工业废水排放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处理程序,如果擅自胡乱排放废水,那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厂因没有开启废水处理设备而导致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超标,该厂经营者区某钦被判处污染环境罪。

  2017年5月15日,市环保监察人员对中山某喷塑厂污水排放口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执法监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锌浓度为128mg/L,超出排放标准63倍。经查明,2017年2月底开始,喷塑厂经营者区某钦因没有开启废水处理设备而导致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锌浓度超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区某钦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区荣钦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3万元。

  区某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区某钦在被环保部门查处后,经环保部门同意,已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工业废水进行转移处理,避免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此外,区某钦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直至二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法院结合区某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二审对他改判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二:学校非法占用农用地,两名负责人获刑

  2000年6月3日、2002年1月8日,中山市某学校在对方未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通过时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谭某志先后与三乡镇某经济联合社及冯某某签订《有偿转让土地使用合同》,受让位于三乡镇某村范围内山地地块约55亩。

  2008年至2017年期间,该学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由谭某志授意时任该学校后勤主任、后勤副校长的陈某擅自对上述土地进行平整、硬底化并建设水泥混凝土建筑及道路。经相关部门测量核实,该学校非法用地中包括林地面积35.1166亩。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的林地性质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已丧失。

  2017年,该学校相关负责人陈某、谭某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案发后,该学校已根据相关要求对涉案林地范围内的所有违章建筑拆除完毕并复绿,且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保留其中的环山水泥道。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谭某志、陈某均是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学校及两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市第一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学校罚金100万元,两名学校负责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擅自处置固体废物受处罚,起诉环保部门被驳回

  李某宁、李某军合伙经营化工原料桶回收切割处置业务,擅自大量回收化工原料桶,在处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渗措施,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李某宁、李某军诉至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如何妥善处置利用固体废物、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和教育意义。

  2017年5月9日,市环保部门在民众镇某厂地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露天堆放了约600多个化工原料桶,同时发现有两台拆解机和约1100多个已被拆解的化工原料桶,该堆放空地内没有配套建设防渗防漏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

  经调查,李某宁、李某军合伙的堆放、销售、拆解化工原料桶项目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或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环保部门先后向李某宁及李某军送达了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两人处罚款4万元。

  李某宁不服,后起诉到法院。李某宁辩称,涉案化工原料桶属于再生资源,对于再生资源的利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涉案化工原料桶是含有工业废弃料的固体废物,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所定义的固体废物。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即使重新收集利用该化工原料桶形成再生资源,仍应当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规范要求。据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李某宁的诉求。

  

  案例四:噪声污染引纠纷,法院调解助维权

  同为香港居民的阿川(化名)和阿辉(化名)都居住在火炬开发区某小区。2017年4月,阿辉搬进小区居住,阿辉的房屋存在空调安装位置不当、建设大型养殖池、建设围栏及围栏内设施等建设情况。阿川称,这些设施长期发出噪音及震动,导致他无法正常作息及生活。

  阿川反复与阿辉进行沟通协商,要求邻居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利影响,但阿辉仅仅对空调噪音作了简单处理,其他的侵权行为至今并未停止。阿川向物管、居委会、公安局、城管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有关部门介入协调处理,但仍然未果。

  2018年1月6日凌晨,忍无可忍的阿川再次联系阿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阿辉采取消极态度,拒绝与阿川协商沟通。阿川情绪失控,敲打阿辉的围栏,希望阿辉积极解决双方纠纷,但阿辉仍然不予理会。

  2018年4月16日,阿川诉至市第一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阿辉承诺在和解之日起关停房屋内养殖使用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再产生这些设备的噪声和振动,并就这些设备产生噪声造成阿川的伤害向其道歉。此外,阿川就其做出的不当言行向阿辉道歉。

  

  以案说法

  法院宽严相济

  惩戒环境犯罪

  市中级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水污染超标排放、固体废物污染等案件类型,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噪声、大气、放射性污染等纠纷,所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为涉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权类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对破坏土地资源犯罪的研究。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等犯罪,往往与土地政策、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审理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法院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宣判后,法官通过以案释法使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接受环境公益教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注重司法实际效果。如在审理阿川与阿辉噪音污染侵权案件中,此类纠纷诉至法院的很少,大量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并未受到噪声制造人的重视。

  目前,我国将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部分进行管制,已经基本形成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其中,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噪声的认定标准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此类案件的意义在于,鼓励并支持受害人提高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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