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遛狗期间狗只发生打闹,结果导致50岁的黄女士摔伤致残,由此引发了22万余元的索赔纠纷。记者2月25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各担50%责任,被告邓先生需赔偿11万余元。 2017年1月10日早上,黄女士在港口镇某小区内遛狗,同时邓先生也在遛狗。期间,双方的狗发生追逐打闹,黄女士被狗碰撞后摔倒在地。后来,邓先生将黄女士送医院就医检查,并支付了1600元医疗费。 之后,黄女士被诊断为腰部受伤,支付了1.6万余元医疗费。随后,黄女士被鉴定为9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达16万余元,加上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对于这起意外该由谁担责,双方各执一词。“黄女士受伤原因是无法控制自己的两只狗的强大拉扯力量,狗的绳子将她的脚缠住导致摔倒的。”邓先生说,他基于人道主义将黄女士送院并支付了1600元,不应担责。而黄女士则说:“我的受伤是他的狗扑上来导致的。” 2018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邓先生担责25%,赔偿黄女士6万余元。双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认定邓先生对黄女士的损失担责25%的过低,改判双方担责50%,邓先生应赔偿112502.86元。 以案说法 动物伤人饲主应担责 伤者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 这起纠纷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的?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邓先生没有使用牵引绳,双方犬只在打闹中无法控制住自己的狗,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女士也没有有效控制自己的犬只,导致被绊倒摔伤,对其自己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邓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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