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放任班里的幼儿赤脚跑步十几分钟,自己却在树下乘凉,结果多名幼儿由于脚底灼伤被送院治疗。涉事老师被园方解聘,后起诉到法院索赔近10万元。今年6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记者11月15日了解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该教师的行为属严重失职,园方无需支付赔偿金。 ●教师放任幼儿赤脚跑步致多人灼伤被解雇 李女士是一名在石岐区某幼儿园工作了12年的老教师,去年夏天因为一起幼儿赤脚跑步事件而遭到园方解聘。2017年6月8日上午9时许,李老师带领幼儿大一班于游泳前在操场赤脚跑步12至13分钟。事后,20几名幼儿脚底不同程度灼伤,其中8名幼儿送至市人民医院急诊,合计医疗费共3266元。 园方认为,李老师的失职行为给幼儿园造成了严重影响,幼儿园为此支付了医疗费3000多元以及慰问费几千元,损失了入园费1万余元,并遭家长追究责任。2017年7月20日,幼儿园根据规章制度向李老师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认定园方属合法解聘驳回教师索赔诉求 李老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起诉到法院。“班上只有我一名老师,如果领跑更容易导致无法兼顾首尾出现混乱。多种原因可能导致日常体育教学活动存在受伤风险,将学生灼伤直接归责于我没有领跑是缺乏依据的。” 李老师还认为,当时气温约为30摄氏度,孩子并没有因身体不适要求停止跑步,她也没有强制孩子跑步,其他班也存在赤脚跑步的情况,但因正常运动下个人体质有所不同,损害结果的出现是不可预见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师作为幼儿园教师,应尽确保幼儿安全的基本职责,但事件中她明显未尽基本职责,属严重失职。幼儿园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李老师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向李老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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