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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3名工人40万余元工资,东升镇一电机制品厂经营者被判刑


2018-10-3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10月3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终审判决。东升镇一电机制品公司拖欠13名工人9个月工资,合计40余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禧被抓获后虽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依然被追究刑罚。近日,陈某禧终审被判刑1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陈某禧在东凤镇经营一间电机制品公司。因为资金紧张,该公司从2015年7月开始拖欠郭先生等13名工人工资,截至2016年4月,欠薪共计407900元。2016年6月,工人们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陈某禧拒不到庭答辩。劳动部门裁定陈某禧须支付欠薪407900元,但他拒不支付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去年4月21日,市人社局东升分局责令陈某禧支付工资,并通过变卖工厂设备、废品及市第二法院强制执行,共得12万元发放给工人。2017年8月11日,警方在小榄镇抓获陈某禧,同年10月15日,陈某禧已全额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

今年3月,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1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陈某禧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拒不支付工资,只是待资产处理后才支付工资,而且后来已经取得了工人谅解。此外,他并没有逃匿,只是更换了电话号码,他是在参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带走的,并非被抓捕。

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禧在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并没有积极主动去解决,而是采取更换电话号码以断绝联系、隐匿行踪的方式逃避责任,对工人的诉求及有关部门的仲裁、公告置之不理,而且系在归案之后才支付完毕工人欠薪,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在归案前有积极偿还欠薪的意图和行为,明显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逃匿。

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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