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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业主“维权”


2018-10-23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底层商铺天花板漏水,年过六旬的谢伯两次在十字路口橱窗乱张贴,向楼上业主索赔,由此惹上官司。谢伯辩称他只是陈述事实,没有诽谤、诋毁语气,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记者10月22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谢伯一审二审均被判侵权,须道歉并赔偿2万元。

2017年5月21日,东区某临街十字路口一商铺橱窗上贴出这一内容:“胡XX、XX会计师房屋漏水两年不处理侵害财产损失严重要赔偿。”

事件中提及的商铺所有人是谢伯,他的商铺常年用于出租经营服装、日用百货。二楼商铺的产权所有人是中山某会计事务所。2001年底,该会计事务所已搬到别处办公,2016年7月起会计事务所已无人员在谢伯楼上的商铺办公、居住。

2017年3月,谢伯发现自己的商铺天花板出现漏水,铺内装修出现损毁、部分物品受潮时,旧租客退房。谢伯起诉将会计事务所及法定代表人胡女士告上法庭,后在开庭期间以胡女士不是商铺产权人为由撤诉。商铺漏水问题依然存在,谢伯想到了另一个办法。

2017年5月和6月,谢伯两次在商铺的临街十字路口橱窗上贴出上述内容,向胡女士和会计事务所索赔。直到去年7月底,会计事务所、胡女士报警、居委会协调后,谢伯才将乱张贴内容撕毁。

为此,胡女士和会计事务所在去年5月底起诉到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谢伯赔礼道歉并向会计事务所和胡女士各赔偿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极易侵犯名誉权

谢伯辩称自己只是陈述事实,并没有诋毁他人,为何构成侵犯名誉权?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

对于是否因会计事务所、胡女士的房屋漏水造成损失,谢伯应遵循合法途径解决。至于谢伯乱张贴的内容是否是事实,至今并没有定论,即便是事实,谢伯乱张贴的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允许。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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