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铺百货店清晨着火,消防部门认定是电线杆上电线着火引发火灾。店主温先生获得保险公司60万元赔偿后,以店铺名义起诉中山供电局索赔损失197.9万余元。今年3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记者7月24日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百货店的相关诉讼请求。 温先生从2014年起承租东升镇胜龙市场1-3卡商铺经营百货。2015年5月7日6点左右,百货店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是百货店正门西侧电线杆上电线着火,引燃邻近广告牌等可燃物成灾。 火灾烧毁了商铺正门的广告牌和温先生店内部分物品。温先生将中山供电局告上法庭,索赔因火灾造成的店铺物品和装修损失合计197.9万余元及利息。温先生此前为商铺购买了保险,此次火灾获得60万元理赔款。保险公司垫付保险金后,向中山供电局索赔并胜诉。 温先生起诉索赔损失近198万元,和已经获得的60万理赔相距甚远,他的差额部分损失,供电部门是否该承担?法院查明,起火点电线是和其他电线被捆扎后包裹在一起的,线路起火包裹物熔化后引燃了广告牌,进而引发百货店火灾事故。 市中级法院认为,着火的线路是接入百货店的入户电线,事故起火点电线产权归市场出租方。由于这起火灾是因低压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不属于高压危险作业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此外,法院认定起火点线路并不是中山供电局供电线路,而是百货店的引入电线。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不是电力设施本身故障而是电力故障,电力营运事故责任不同于物件致损责任。如果电力营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电力营运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百货店既没有主张中山供电局存在过错,也没有提交中山供电局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证据,温先生要求中山供电局赔偿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之外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百货店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