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一旦疏忽某个环节,即使有理都有可能引来麻烦。1月1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系列劳动纠纷的终审判决。多名员工因为怠工被公司辞退。结果,公司因没有事前通知工会被认定违法解聘,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合计50余万元。 肖先生等6人是东升镇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老员工,他们最早的于1998年入职,最晚的2007年入职。肖先生等人和公司的纠纷,要从两年前的公司更名开始说起。2015年7月底,肖先生等人得知公司准备更换名称。他们认为公司改名后,员工的工作年限将无法得到新公司的承认,而且原来的公司没有对工作年限进行补偿,也没有作出说明或解决,因此员工意见很大,有些员工不愿正常工作。 “我们也受到事件的影响,无法正常工作,但仍然准时上班,并没有参与怠工,也没有拒绝复工的行为。”肖先生等人说,2015年8月7日,公司以他和其他五名员工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肖先生等六人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肖先生等人消极怠工的视频。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近日终审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聘,须向肖先生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50余万元。
以案说法 解除劳动关系应遵循法律规定 肖先生等人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而他们没有以法解决,而是采取怠工的形式,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是,员工消极怠工被解雇,公司为什么还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该儿童用品公司对于员工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事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知工会。虽然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供了一份公司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份《情况说明》不是在起诉前形成的,而且仅凭该份《情况说明》也不足以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义务或者在起诉前已补正了相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