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产生争执大打出手,一般来说都是动手在先的具有较大的过错。1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终审判决。在这起纠纷中,后发制人的父女俩因为在反击过程中两人殴打一人且出手过重,导致对方轻伤二级,被判担责80%。 2015年9月3日,民众镇的黄某和苏某两家发生口角纠纷。年过六旬的黄某先是用一根铁棍,把23岁的小苏(女)头部打伤,小苏在阻挡过程中iPhone6手机也被铁棍打烂。 小苏的父亲苏某看见以后,马上扑上前把黄某扑倒在地,并与黄某互相纠缠打滚。期间,黄某一只手拉扯着小苏的头发,另外一只手殴打苏某的身体并用嘴巴咬了小苏的手掌。苏氏父女两人也用拳头殴打黄某的身体。大概一两分钟后,附近街坊才赶过来,将双方分开,小苏仍继续冲上前扔鞋砸黄某,还打算用脚踢黄某,但被他人拦住了。 经医院初步检查,黄某肋骨骨折,小苏头部受伤,被缝了七针。黄某被鉴定为轻伤,小苏是轻微伤。苏氏父女被刑事拘留,黄某被处予行政拘留。随后,公安机关为解决双方纠纷,曾两次组织调解,但是苏家都认为是对方先挑衅动手都没有达成调解。 去年年初,黄某向法院起诉苏氏父女,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万余元。在这起黄某率先动手的健康权纠纷中,谁应该承担较大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双方发生口角之后,确实先动手打人,对引发这起案件负有过错,但是苏氏父女在一番随后的反击中,两个人殴打一人,并且出手过重,导致黄某轻伤二级,两个人对恶化纠纷事态,导致黄某巨大经济损失,负有主要责任,而且从事后公安机关对双方的处理可见苏氏父女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损失合计3万余元,苏氏父女应向黄某赔偿80%,也就是24000余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苏氏父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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