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李某作出处罚决定书。李某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1万元。 2015年12月,李某夫妇和洪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18万元向洪女士出售一套房屋,后因李某夫妇没有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导致银行按揭贷款迟迟未能办妥,购买一事一直拖延。 2016年3月,洪女士把李某夫妇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的妻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马燕清发现,李某提交的附有中介方员工手写签名的情况说明,与中介方员工提交的关于该情况说明手机照片留存的内容不相符,个别关键的字句有明显的涂改、添加的痕迹,存在伪造的嫌疑。 承办法官立即向合议庭及庭室领导进行报告。随后,合议庭经过对案情认真研究,决定组织当事人及中介到庭就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以及证据的形成经过进行分别询问和对质。 11月10日,在市中院组织的对质及陈述环节,李某始终无法对其提交证据存在的纰漏作出合理解释。承办法官随即向其再次强调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给时间让李某考虑清楚。 11月20日下午,李某来到市中院,主动承认他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市中院基于李某认错悔过的诚恳态度,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过承办法官的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市中院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个案惩治的警示效果,减少或者杜绝当事人因存在侥幸心理而故意提供伪证的情况发生,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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