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多驾车在立交桥上将一名摩托车司机撞下桥,肇事司机赵某没有停下报警求助,反而驾车逃逸。摩托车司机不幸身亡,赵某事后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发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死者家属起诉索赔155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中院了解到,赵某因逃逸而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判自掏腰包赔109万余元。 ■案情回顾:立交桥上酿事故致一人身亡,逃逸司机判担全责 赵某在横栏镇经营一家电器照明厂,刘某则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6年5月31日4时30分,两人的命运在沙古公路横栏镇中江互通立交桥路段发生交集。当时,赵某驾车从古镇往石岐方向行驶。在立交桥上,赵某的车撞上了前方刘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刘某被抛出桥边护栏坠落桥底当场身亡。 事后,赵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无证且酒后驾车,但赵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不承担责任。刘某的离去,让两位老人没了儿子,女人失去了丈夫,两个孩子失去了父亲。 事后,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刘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43万元。由于肇事司机赵某的轿车还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50万元。 2017年6月,市中院二审该案。近日,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刘某的家属,剩下109万元由肇事司机赵某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司机肇事后逃逸,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保险公司可免赔 法院认为,赵某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根据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并就相应免责条款以加粗黑体字予以标识,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有效。 其次,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成立,不具有强制性。虽然,第三者险也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的实际功能,但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其合同目的在于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109万余元,应由承担事故全责的赵某承担。由于赵某此前垫付了2万元,还应赔偿刘某家属1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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