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通讯公司欲向杭州紫光网络技术公司购买一体化互调测试系统,但在试用完毕后发现设备不符合条件,决定不采购而退回杭州紫光公司。结果,价值68万的设备在寄回途中自燃损毁。这笔损失谁来承担?通讯公司和紫光公司、物流公司为此对簿公堂。9月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试用设备寄回途中损毁,三方因赔偿对簿公堂 为了实现公司产线自动化升级,中山某通讯公司欲购买一体化互调测试系统。2015年6月26日,通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杭州紫光公司联系该套系统,并希望对方能够提供样机试用,如果试用效果好就采购。经过磋商,杭州紫光公司同意提供一套柜式仪表,并将设备在2015年7月13日寄到中山。 通讯公司在杭州紫光公司派员协助安装仪器,并进行相关培训交流后开始试用。一个月后,通讯公司认为杭州紫光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太符合要求,于是在2015年8月19日通过物流公司向杭州紫光公司回寄仪器。由于货量较多,物流公司又转单给了另一物流公司。当年8月25日,货车在杭州市萧山区路上发生自燃爆炸,货物损失严重。 杭州紫光公司因仪器损毁,向中山某通讯公司发出相关清单和销售合同,与通讯公司协商处理。该清单载明货物价值726000元。通讯公司虽然对清单项目没意见,但就赔偿事宜没有与杭州紫光公司协商一致。随后,杭州紫光公司将中山某通讯公司告上法庭。通讯公司则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三方各执一词,谁该为设备损毁埋单? “杭州紫光公司与通讯公司之间、通讯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两个官司是关联的。物流公司在承运过程中非法转运,导致货物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诉讼效益,法院应当对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将案件定性为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法庭上,通讯公司辩称。 通讯公司还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而这起纠纷是试用买卖合同,合同还没成立,货物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杭州紫光公司承担。 紫光公司和物流公司则认为,他们在这起通讯公司和紫光公司的借用买卖纠纷中只是第三人的身份。物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紫光公司并没有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物流公司与通讯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关系,通讯公司就损失问题已另案向申通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今年4月1日,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法院结合案情,终审维持原判,判令通讯公司赔偿杭州紫光公司683610元。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试用设备途中出问题,由试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产品出了问题如何界定责任?据法院介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 这起纠纷中,通讯公司明确表示先试用再考虑购买,通讯公司试用完毕后通过物流公司回寄设备的行为,明确表达了拒绝购买的意思,完全符合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同意购买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尽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合同尚未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出卖人,但标的物的占有及使用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应当妥善使用,买受人不同意购买的,应当在试用期限内返还标的物。 通讯公司经试用后拒绝购买,应当向杭州紫光公司返还涉案设备,但通讯公司通过物流运输过程中造成涉案设备毁损灭失,就通讯公司与杭州紫光公司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而言,设备毁损灭失的过错在于通讯公司,因此通讯公司应向杭州紫光公司承担涉案设备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