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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烧出百万理赔纠纷


2017-05-11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红木家具作为易燃贵重品,不少家具公司都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作为保障。三年前,大涌镇某红木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部分老挝大红酸枝的成品、半成品被毁,保险公司赔了18万余元,家具厂认为该赔108 万元。这批受损红木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家具厂和保险公司的官司为此从一审打到二审。5月10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家具厂仓库火灾,烧出红木理赔纠纷
  2014年1月26日,大涌镇某家具厂为公司的资产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其中一批家具成品、半成品、材料,保险金额1.32亿元,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买入价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期限至2015年1月26日,但投保仅过了半年,该家具厂就发生了意外。
  2014年7月29日 18时许,家具厂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存放在仓库中的部分红木家具、设备和装修等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并聘请公估公司对事故的损失鉴定等出具公估报告。2015年5月29日,公估公司出具相关报告:机器设备和装修等损失不到5000元,受损的红木成品和半成品,根据对同类家具在当地厂家销售价格及该生产工艺流程、成本、行业利润及销售价格等方面调查后认定,评估损失应是出险时的购置成本费用,损失金额为 263917.54 元, 残值23208.07元。结合免赔率等,最终火灾引发的理赔金额为184727元。2015年9月17日,保险公司向家具厂赔付184727元。
  ■该赔108万还是赔18万?双方各执一词
  家具厂不满理赔金额,随后起诉到市第一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108万余元。
  保险公司究竟该赔 108万元还是18万元?家具厂认为,公司当初投保时就约定了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正是因为家具厂受损的成品或半成品老挝大红酸枝红木家具是贵重商品,市场价格可能会有一定波动,为了防止赔偿时发生争议才在投保时约定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赔付。”
  对于公估公司的评估,家具厂也意见不一。“公估报告对红木成品、半成品、材料的市场价值调查的内容没有证据支持,全是主观判断,且在产地不同、材质大小、花纹等不一致的情况下来确定老挝大红酸枝的价值是错误的。”
  保险公司则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
  ■终审认定按购置价理赔,保险公司共需赔66万余元
  2016年初,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具厂的诉求,家具厂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双方在保险单上明确约定成品、半成品、材料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即购入时的成本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应按购置成本来理赔。
  对于损失,市中院具体认定为明式办公台配椅一套(购置价值28.8万元)报废,残值0元;群仙牡丹高低床1张(购置价值44.8万元)报废,残值2.1万余元;皇宫椅1张,仅需重新打磨,费用1800元。因此,这批红木成品、半成品、材料的损失金额为 716728.58元。此外,另一批休闲台配椅等成品、半成品、材料的损失金额为171313.36元。家具厂在这次火灾最终损失共计888041.94元。
  结合双方约定的25%免赔率,再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款项184727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家具厂 481304.5元,及逾期理赔的相应利息。近日,市中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还应理赔481304.5 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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