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5日,市第一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贵州人张某刚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获刑5年,他上诉并称没有实施抢劫,公安机关只在他的住处查获被害人的身份证,没有其他物品。记者3月23日从市中院获悉,该院终审驳回上诉,其中一项定罪证据就是张某刚的声音。 张某刚今年37岁,曾因犯抢劫罪被东莞第三法院判刑11年半,2015年11月刑满释放。2016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张某刚发现一名女子在火炬开发区濠头村步行回家。张某刚先是搭讪,后尾随女子杨某至某巷路段处,以环抱、捂嘴等方式强行抢走杨某的手袋,包内有约2400元,两部手机和一些用品、证件。张某刚随后逃离现场。 抢劫得手后,张某刚没有停下犯罪的步伐。他去年2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在火炬开发区入室盗窃作案8起,盗得一批手机、笔记本电脑和首饰、现金。去年7月6日,张某刚在火炬区被警方抓获,现场被缴获一批失窃物品。 今年1月25日,市第一法院对张某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两罪并罚,决定对张某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责令他退赔被害人损失。随后,张某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称未实施抢劫。 “那名女子说的中年男子与我形象不符,她的电话卡是我从‘阿毅’(化名)手上拿到的,而且公安人员从我的住处仅查获到一张被害人身份证,并没有查获到被害人报称的其他物品。”此外,张某刚还否认了4宗盗窃犯罪。 市中级法院查明,杨某被抢劫的案发当晚现场路灯照明很好,杨某可以清楚地看到张某刚的体貌特征;经辨认,杨某对他进行了明确指认。杨某被抢后,借朋友手机拨通了被抢的电话,并请求接电话的人归还被抢证件。根据电话录音和声音鉴定书,证明此接电话人是张某刚。 此外,张某刚在市中院讯问时,无法提供“阿毅”的联系方法等真实信息。此外,在张某刚住处查获的杨某身份证只是全案证据之一,并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法院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张某刚犯抢劫罪的证据充分。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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